主旨:有關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21 條發給久任
獎金,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
資之起算點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0 月 1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437886200 號函。
二、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1 條
第 1 項規定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予
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獎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
、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
訂,報行政院核定。
三、次查「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3 條附表十規定略以,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 8
年及 11 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 1 次及第 2 次久任之
獎金,教師表現優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 6 年內有 4 年,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外,並給與 1 個
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2 個
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且不得有任何 1 年留支原薪。
(二)未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三)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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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
善仍未改善。
四、綜上,自本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
,符合上開本辦法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
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再請貴局本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