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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20-08-24 | 點閱數: 1143

臺南市塭內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年 9月 2 日校務會議通過

  1. 依據:
  1. 臺南市政府 109年 8月 1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72240 號函辦理。
  2. 教育部前於 100年 9月 6 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因應行動載具使用愈益多元普及與校園數位學習需求,並兼顧使用禮儀、安全和健康,爰修正其原則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學生平日禁止攜帶行動載具來校,如遇校外教學或活動,學生因和家長連

 繫需要攜帶時,攜帶的載具將統一交由班導師管理待活動結束後歸還學生。

2.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切為靜音

為原則。

3.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5.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

路使用管理規範。

6.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

方法的合宜性。

7.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

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

  宜、修正時亦同。

 

 

  • 塭內國小行動載具使用規範.doc
    1) 塭內國小行動載具使用規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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