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
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
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
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附件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QA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