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 2 章「學習環境及資源」及第 3 章「課程、教材及教學」規定,並健全調查處理機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03756 號函及性平法第 2 、 3 章規定辦理。
二、本校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1、「學習環境及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
2、「課程、教材及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規定。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1、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2、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之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3、本校依性平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納入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內涵。
(三)加強課務督導:
1、對於校內課程,教務單位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2、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本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辦理,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地址: 722 台南市佳里區 40 號,收件電話 7891054)
2、任何人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情事,得向教育局或本校校陳情或舉發,教育局或本校校將依職權調查處理並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本校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本校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事件妥適處理,本校性平會教學(務)或課程代表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